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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認為警員沒錯的論點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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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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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齡: 注冊日期: 2008-08-11 文章總數: 4 稱號: 專長: 策劃攻擊戰略 軍種: 特等參謀官

發表主題: 本人認為警員沒錯的論點!!   周一 10月 06, 2008 12:44 am

首先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

第四條 (使用警械原因) 
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,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使用警刀或槍械:

一、為避免非常變故,維持社會治安時
二、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。


第五條 (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)

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、盤查等勤務時,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,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。如遭抗拒,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,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。

第六條 (合理使用警械)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。

第十二條 (使用警械之合法性) 

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,為依法令之行為。


整理了一下

今天 一輛機車的駕駛者 用紅紙遮大牌 沒戴安全帽 而且加速闖過臨檢站
請問 這樣夠不夠讓警方認為..
"車上的駕駛人 有可能會去進行危害社會治安之行為"

而闖過臨檢站的周姓駕駛以及吳姓友人 拒絕停車受檢 並且加速闖過
不也是一種擾亂治安的行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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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來討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

第五條 (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)

今天警察 依法執行盤查職務 周姓駕駛以及死者 拒絕受檢
警察 今天要對你進行臨檢勤務 你加速逃離
不正讓警方有懷疑你身上有凶器 或是違法物品的動機?

警察有懷疑你身上藏有凶器的動機 又無法確定你是不是會使用凶器突襲
那麼 不就有充分正當的理由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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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

使用槍械的員警 今天該如何讓一輛 加速逃逸的機車駕駛 將車停下??
鳴笛 數次 周姓駕駛就當做沒聽到一樣 難道該員警 要開車去撞逃逸機車嗎?

如果今天 開車撞下去 換成周姓駕駛和 吳姓死者 在高速下摔車 受到更大的傷害
是不是又會怪罪警察 為何不使用槍械?

這個時候 警察只能選擇最後手段 使用槍械
而 該員警 也對空鳴槍了兩次

難道一個良民 會不理會警察鳴槍兩次不停車?
周姓駕駛 車上到底有什麼 真的很令人好奇

而警察都已經對空鳴槍了 那依據法令規定 就可以對追緝對象開槍 這個道理是眾所皆知的
雖然 吳姓少年因此死亡 但難道這是警察所希望的?

而且 依據鑑識小組的報告中 警察開槍的彈道 有逐漸往下的趨勢
因此推斷 警察有想要射擊機車輪胎的可能

沒有人會希望打死人吧?
一個第一次使用槍械就殺死對方的警員 心理上的壓力 是現在胡亂批評的立委與媒體 了解的嗎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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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(使用警械之合法性) 

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,為依法令之行為。

最後這點 既然依照以上之規定 警員使用槍械屬合乎法令之行為

那麼現在在批評警員的 媒體 立委以及死者友人 又是依據什麼法規呢??

死者或許無辜 但讓他死亡的兇手 不是警察
而是
拒捕 拒檢 遭鳴笛 對空鳴槍兩次卻不停車的 周姓駕駛


PS:若絕得我理論正確 麻煩有心的大大四處轉載 希望能讓自己盡一份力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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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認為警員沒錯的論點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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